報稅提交規定

發出利得稅報稅表及提交期限

  1. 倘公司一經註冊滿18個月,稅務局將向公司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。稅務局隨後在每年四月一日發出報稅表。稅務局規定,公司須於發出日期起一個月內提交報稅表、經審核財務報表及利得稅計算法。
  2. 提交日期可根據該公司的會計年結日予以適當延期:
    會計年結日介乎: 提交日期延期至
       
    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
   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一年度的八月十五日
  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同一年度的十一月十五日

    各公司可自行確定會計期間∕年結日(可為12個月份中的任何期間)。

  3. 倘首套賬目的編製期間超過12個月,則公司須根據若干規則提交一份以上利得稅報稅表及溢利分配。
  4. 若公司並無在評估年度內開展任何業務或錄得任何應課稅溢利,亦須遵守若干規定按時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。
  5.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,公司董事須負責編製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,以供呈列於股東週年大會,即便無須提交利得稅報稅表,公司仍須備有經審核財務報表。
  6. 董事、股東、註冊辦事處及公司秘書詳情如有任何變動,須即時通知政府當局。